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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珠海出台新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动我市居民小区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破解小区建设充电桩难题,

珠海出台新实施细则!



近日,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人防办制定印发了《珠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明确

建设原则及总体要求、

建设管理方式、政策保障措施等方面内容。

一起来了解!




建设原则及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协同”原则,落实区县属地责任和职能部门牵头责任,充分调动充电运营商等社会资本和各方面积极性,统筹推进新建及既有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居民小区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健全完善充电安全监管体系,积极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形成“安全智能、经济便捷”的居民小区充电服务模式,为市民创造优良电动汽车使用条件。


(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配建比例要求。新建小区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和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新建小区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沟、变压器容量及安装预留,低压主干线、配电箱安装到位并预留接口。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

  

二)大力推进既有小区充电设施改造。区分不同车位类型,在公共区域建设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在固定车位建设供居民个人使用的自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政府组织引导推进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改造,2023年,各区试点实施一批既有小区公用桩建设项目;2027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实现公用桩全覆盖。2027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既有小区固定车位实现自用桩应装能装。






建设管理方式



区分不同小区类型和充电桩类型,分别按照以下方式推进建设,强化管理。

  

(一)既有小区公用桩。政府根据电动汽车推广计划和居民需求,结合既有小区公用桩情况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遴选标准,组织遴选7一10家充电运营商供小区管理单位自主选择,各区(功能区)组织引导小区管理单位选择合适的运营企业开展建设,组织引导充电运营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维护管理(以下简称“统建统管”)居民小区充电设施,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

  

(二)既有小区自用桩。居民委托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或充电桩施工单位自行建设、自行管理、自行负责(以下简称“自建自管”)。支持充电运营商按照“统建统管”模式开展干线电缆等供电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供自用桩安装与维护管理一体化服务,采取市场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三)新建小区配建桩。新建小区建设单位按照比例要求建设充电桩和预留安装条件。小区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必须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等单位维护管理充电设施,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新建小区交付使用后若增设充电桩的,建设管理方式可参照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新建小区应配置专用的电表间供小区充电设施接入使用。原则上,房地产开发商应在每栋住宅楼地上一层设置专用电表间,用于地下车库充电设施引接。各类计量表箱规格、配置及材质的要求应参照南方电网公司《低压用电客户电能计量装置典型设计图集》中的设计要求执行。






政策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市级部门统筹、区县组织、街镇(乡镇)落实”三级联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目标任务。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区县、街道(乡镇)要切实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居民小区充电桩“示范街道(乡镇)”“示范社区(村委会)”“示范小区”三级示范体系建设。

  

(二)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

  

1.按照“谁所有,谁负责”原则,居民自用充电桩由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对其承诺质保期内的充电设施质量安全负责;

  

3.小区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视,协助并监督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履行安全责任;

  

4.充电运营商负责“统建统管”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5.新建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确定的充电运营商或物业服务机构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因充电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6.在人防工程内安装充电设施的,不得破坏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及人防设施设备(如:不得随意在人防墙上打孔、穿洞等);

  

7.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符合《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15-150-2018)等技术标准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改动充电设施,不得阻挠和妨碍对充电设施的巡检维护。

  

(三)做好电力配套服务

  

电网企业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积极推广“互联网+”办电服务,为运营商和个人业务办理开辟报装接电绿色通道,实施限时办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电价政策。

  

(四)发挥物业企业积极作用

  

物业服务机构要积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将既有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各类住宅项目或物业服务机构评优评先指标体系,对于完成情况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于阻挠或妨碍充电设施建设的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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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实施细则》全文↓↓↓


充电基础设施是

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

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


《实施细则》的出台,

将进一步提升全市电动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增强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满足更多市民的汽车充电需求。

来源|珠海政府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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